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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建筑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0-9-1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智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国智能建筑产业服务,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中国智能建筑行业企业自律公约》(以上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智能建筑研究、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教学、行业管理等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产品供应商、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等。
第三条 本会会员单位应遵循本会的管理办法和各项决议,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为智能建筑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是: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宏观指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
2、 同行之间互补互济,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
3、 竭诚为用户服务,杜绝任何欺诈行为。
第五条 本公约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是行业自律和运营的准绳;它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发展,全行业必须自学遵守。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有关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和设计施工,把好质量关,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第七条 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思想,不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成。
第八条 对质量事故和用户投诉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该返工的返工,该退换的退换,该赔偿和赔偿。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争创优质产品和优质工程。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竞争,不从事法律明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政府的价格政策,不非法抬价、压价、拒售、倾销。出售产品价格公平合理。
第十二条   依靠社会公众力量和大众传播媒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发展科技
第十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本行业的企业和产业,逐步提高我国智能建筑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智能建筑的技术理论、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创新,努力提高我国智能建筑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科技合作,提供技术转让和科技信息交流,积极支持和发展民族工业,逐步提高我国智能建筑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四章 用户至上
第十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心全意为广大用户服务,以满足智能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为己任。
第十七条   各企业单位应当全面真实地介绍企业自身技术实力和所售产品的性能、规格、使用方法、有效期限和检验合格证明等,热情为用户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产品售后或工程完工后,必须为用户办好技术培训,使用户了解设备性能,能够正确使用操作和判断排除设备出现的一般故障。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认真履行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用户约定的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和其他售前售后服务的责任。

第五章 严守法纪
第二十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的企业法规,加强企业建设,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遵守国家税务法规,严格照章纳税。
第二十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做到重合同、守信誉,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技术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遵守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法规,确保安全生产、施工,防止事故发生,以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密制度,对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凡具体工程的设备布点、具体功能等对无关人员要严格保密,防止不测事件发生。

第六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监督执行,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取得执法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每年要认真总结交流执行本公约的情况。对执行本公约好、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协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通过协商调解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与合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提倡顾全大局,互谅互让。
第二十九条 本会通过评估向社会推荐本行业的领军人物、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和优质工程等,以典型引路,带动全行业发展,并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强化打假力度,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2010年  月   日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正式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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